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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12條

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與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簽訂合作契約前,應查詢該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簽訂合作契約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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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