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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 第6條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6條
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邀集專家學者審查前條所定事項,並提經課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通知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與學校簽訂駐校合作契約。 前項合作契約,應載明進駐期間、工作內容與回饋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解除或終止合作契約、暫時停止合作契約之執行、爭議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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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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