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 第7條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7條

學校得依教學需求,就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工作內容,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駐校協助教學。 二、透過教學研討會議,就課程、教材、教法等提供意見。 三、進行專題演講、工作坊、創作展示或表演等,分享藝術創發歷程。 四、辦理師資專業成長研習或訓練。 五、協助營造校園藝術環境。 六、其他形式之駐校協助藝術教學或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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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