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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部得建立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資料庫,蒐集其姓名或名稱、專業領域及聯絡方式;並得以媒合資訊平臺,引介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進駐有需要之學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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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