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及輔導工作實作方式為之,以其中二種以上且包括輔導工作實作方式之綜合考評方式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