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得包括輔導相關法規、網絡合作、兒童及少年保護、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性別平等教育等共同課程,及依各該身分修習所需之個別專業課程。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得包括專業倫理與法規、學生輔導實務與理論、學生心理健康及學生輔導重大議題等範疇。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