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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之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塗銷,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學校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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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