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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至四十班者,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國民中學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三、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項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括實用技能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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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