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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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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
第十條
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至四十班者,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國民中學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三、高級中等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前項班級數之採計,以學校內接受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之普通班(包括實用技能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班級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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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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