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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
第九條
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為之。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年限,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逾保存年限者,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其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 學校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應將其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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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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