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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達成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人員配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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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