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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學術研究或主管教育業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二、設有電信、電子、電機、物理、運輸、氣象、航海、運航管理、海運技術、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三、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應用、研究與發展之公私立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政府機關(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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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