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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21條

第 三 章 耕地放領及承領
放領耕地之程序如左: 一、縣 (市) 政府查明應行放領耕地之現耕農民,編造放領清冊。 二、放領清冊,經鄉 (鎮) (縣轄市) (區) 耕地租佃委員會審議,報請 縣 (市) 耕地租佃委員會審定後,由縣 (市) 政府予以公告;公告期 間為三十日。 三、耕地承領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放領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申 請更正。 四、耕地承領人,應於公告期滿確定放領之日起,於二十日內,提出承領 申請,由縣 (市) 政府審定後,通知承領人限期辦理承領手續,繳清 第一期地價。 五、耕地承領人,不按前款之規定辦理者,為放棄承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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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