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 第25條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25條

承領之耕地,因不可抗力致一部或全部不能使用時,承領人得層報省政府 核准減免未繳之地價。省政府為前項之核准後,應按年彙報內政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