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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22條

耕地承領人辦竣承領手續後,縣 (市) 政府應即逕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前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免繳契稅及監證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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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