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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20條

承領耕地地價準照第十四條之規定計算,連同定著物及基地價額,並按周 年利率百分之四加收利息,由承領人自承領之季起,分十年以實物或同年 期之實物土地債券均等繳清,其每年平均負擔以不超過同等則耕地三七五 減租後佃農現有之負擔為準。但承領人得提前繳付一部或全部。獎勵提前 繳付之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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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