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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 第27條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27條
審計機關決定賠償之案件,已依審計法
第七十八條
規定通知該負責機關之 長官限期追繳者,各承辦人員應注意其執行情形,如有逾期未將執行結果 報告審計機關查核者,應備函查詢或催告。經催告仍不答復或辦理者,得 依審計法
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 法清結者,應依審計法
第二十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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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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