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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11條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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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