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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19條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七十八條所舉情事,應負責者為機關長官時,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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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