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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20條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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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