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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21條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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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