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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所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前項所稱申請時,如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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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