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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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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申請發明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名稱。 二、發明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應於申請時敘明之: 一、主張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二、主張本法
第三十條
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 三、聲明本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之同一人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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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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