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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專利專責機關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應將下列事項公開之: 一、申請案號。 二、公開編號。 三、公開日。 四、國際專利分類。 五、申請日。 六、發明名稱。 七、發明人姓名。 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九、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十、摘要。 十一、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及其符號說明。 十二、主張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三、主張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四、有無申請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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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