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利法施行細則
› 第31條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專利專責機關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應將下列事項公開之: 一、申請案號。 二、公開編號。 三、公開日。 四、國際專利分類。 五、申請日。 六、發明名稱。 七、發明人姓名。 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九、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十、摘要。 十一、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及其符號說明。 十二、主張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三、主張本法
第三十條
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四、有無申請實體審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0條
看 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