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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實體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 二、發明名稱。 三、申請實體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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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