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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核准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人員,返國後應即依前條規定履行 服務義務,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出國、研究或進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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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