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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第4條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以不影響學校教學為原則,並須經學校同 意。其原任課程,須有適當人員擔任。 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務職務,出國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 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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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