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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第7條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期間如左: 一、講學、研究為一年以內。 二、進修博士學位為三年以內,碩士學位為二年以內。 前項期間,認為有必要酌予延長,至多不得超過左列年限: 一、講學、研究不得超過一年。 二、進修博士學位不得超過二年,進修碩士學位不得超過一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期間者,應在期間屆滿前二個月,除應列舉不能依規 定如期完成之事實外,另講學者須檢送國外聘函,研究者檢送指導教授證 明函,進修者檢送學校成績單及教授證明函等有關證明文件,送由教評會 評審後,由學校自行核定。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每學期 (季) 結束二個月內及返國三個月內, 應向原服務學校提出講學、研究或進修報告,出國進修者並應附就讀學校 之成績單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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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