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 第6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第6條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應檢具講學、研究、進修計畫及國外學校 同意函等文件,送由教評會評審後,由學校自行核定,並於每學期開學後 一個月內造具出國人員名冊,送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