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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第3條

出國講學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講師以上資格,出國研究進修人員,須 具有審查合格之助教以上資格。並均須在原校院連續專任二年以上者為限 。 前項人員如係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服務義務者,應依該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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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