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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第8條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如在原校院連續專任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留職停薪;三年以上,並經學校同意者,得帶職帶薪,最多一年,第二年 起改為留職停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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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