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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第5條

各院校每年依本辦法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數同時不得超過各校院專任教 師總人數百分之五。但有特殊需要且不影響學校教學研究,經專案報請或 層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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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