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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10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一、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定辦理。 二、日間學制四年以上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 三、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進修學制。 四、進修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得調整至五年制專科班或日間學制二年制專科班。 (二)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進修學制學士班,得調整至農林漁牧及工業領域類科之五年制專科班。 五、博士班招生名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碩士班,調整原則如下: (一)申請調入之碩士班最近三個學年度註冊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招生名額調整比例以一比一為限;調整名額每校不得超過三十人。 六、每班招生名額,應依附表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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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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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