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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12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停招、整併、更名者,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或停招、整併、更名者未於規劃階段與教職員工生溝通,或未依限提報,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本部得駁回其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並得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第一項與教職員工生溝通之形式得以書面或會議方式為之,並應說明停招、整併、更名之考量、學生受教權益維護及教職員工之安置規劃及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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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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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