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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14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及第五條附表五另有規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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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總量發展規模:指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組織及其各…第3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第4條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第5條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所定基準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第6條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八條…第7條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或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第8條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第9條專科以上學校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者,應於規定…第10條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一、各學制班別間招…第11條一般大學、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境外專班,應依下列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境外專…第12條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停招…第13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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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