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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第7條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7條
依大學法
第二十五條
或專科學校法
第三十二條
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三條
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本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人才培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前項本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包括其他中央機關依國家整體政策所定計畫,並將招生名額調撥至本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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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總量發展規模:指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組織及其各…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
第5條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所定基準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
第6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八條…
第8條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第9條
專科以上學校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者,應於規定…
第10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原則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一、各學制班別間招…
第11條
一般大學、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境外專班,應依下列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境外專…
第12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停招…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零…
← 第6條
看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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