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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5條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所定基準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其調整原則規定如下: 一、新設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專任師資數未達附表五所定專任師資數規定者,予以停招。 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附表五所定生師比值、專任講師比率或專任師資數規定者,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教師之學術或實務專長,應與其主聘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任教課程之領域相符,始得列入附表五所定專任師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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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