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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6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達九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招生名額並以專科班或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或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三、新設未滿五年之學校。 前項第一款全校新生註冊率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度全校一年級新生註冊人數,除以核定招生名額總量。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之學校,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經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本部得不核定其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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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