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申請設立宗教研修之學制班別、與外國大學合作或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產業人力需求,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