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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第3條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等面向,徵詢相關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核定專科以上學校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本部核准之專科以上學校分校或分部,其資源配置及系所設置得與校本部明確劃分者,其招生名額總量,與校本部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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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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