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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直接在大陸投資或從事技術合 作,其間接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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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