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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前條規定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之 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業、產品或技術合作項目,以不影響國家安全及經濟 發展為限,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其增刪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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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