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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前二條規定對大陸地區投資或從 事技術合作者,應先填具申請書向投審會申請核准。但以外匯作為股本投 資,每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者,得於開始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申 請核備。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投資 或從事技術合作符合前二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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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