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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審會 ) 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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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