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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2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後,已開始實行,因故中止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撤銷之。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備查後,因故中止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註銷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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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