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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6條

經由在香港或澳門投資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仍適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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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