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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金融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對香港或澳門證券投資,依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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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