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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外匯。 二、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五、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六、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 七、有價證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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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