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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 第14條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4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撤銷其許可或註銷其備查: 一、有
第六條
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依
第九條
規定報請查核,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依限辦理者。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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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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