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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 第13條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3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轉讓其出資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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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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