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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 第1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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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少年法院之院長、庭長及法官之遴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3條
少年法院之庭長及法官,應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任之:一、少年保護之學識。二、少年保護之經驗。三、…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少年保護之學識,係指與少年保護相關之法學、心理學、精神醫學、教育學、犯罪學、社…
第5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具有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經驗:一、曾辦理少年審判業務一年以上…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少年保護之熱忱,得由司法院辦理性向及心理測驗評量之,或以其他相當事實認定之。…
第7條
少年法院院長應就有事實足認具備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遴任之。
第8條
擬被遴任為少年法院之庭長、法官者,應向司法院提出申請。司法院受理前項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第9條
司法院應聘請現任或曾任少年法院(庭)院長、庭長、資深法官或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就庭長、法官…
第10條
司法院應組成遴選委員會,每年辦理一次遴選業務。但遇有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派補之需時,亦得為之。…
第11條
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遴選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主席有表決權。經出席委員過半…
第12條
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對庭長、法官辦理業務評量,並將評量結果提供遴選委員會參考。
第13條
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之庭長、法官,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核發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
第14條
司法院得由持有前條有效證明書之庭長、法官中,依其志願,擇優遴任為少年法院庭長、法官。
第15條
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應連續任職二年。
第16條
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得將其調派至其他法院任職:一、連續任職二年後,未具…
第17條
司法院於必要時,得遴選及調派少年法院以外法院少年法庭庭長、法官,並準用本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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